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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0號 債 權 人 元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統信通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雙方支援對方車趟運送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 影本)㈡確認請求金額「四萬五仟五二佰元」之金額記載是 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 ,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