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0號
債 權 人 元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慧玲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統信通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雙方支援對方車趟運送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
影本)㈡確認請求金額「四萬五仟五二佰元」之金額記載是
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
,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