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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8號 債 權 人 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林淑貞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6月23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110年6月23日之翌日起算)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電動捲門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