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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8號 債 權 人 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 「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 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 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林淑貞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債務人耕瑾營造 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詳 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㈣確認利息起算日 自110年6月23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0年 6月23日之翌日起算)㈤陳報債務人購買電動捲門之相關釋明 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 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