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8號
債 權 人 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貞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
「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
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
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
聲請狀末林淑貞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債務人耕瑾營造
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詳
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㈣確認利息起算日
自110年6月23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0年
6月23日之
翌日起算)㈤陳報債務人購買電動捲門之相關釋明
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暨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
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