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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債 權 人 永阡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7年12月3日經府授經商字第1070761899號函准予解    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若聲請狀當事人欄資料有變更者,應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