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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   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   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372   79元,專案補償款489231元,共計新臺幣926510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   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