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
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
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4372
79元,專案補償款489231元,共計新臺幣926510元未作繳納
。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
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