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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47號 債 權 人 高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婉青、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10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