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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 債 權 人 潘建良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藍海離岸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藍海 離岸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