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
債 權 人 潘建良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藍海離岸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藍海
離岸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
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