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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 債 權 人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債 權 人 鼎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本件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   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及「鼎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各    自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日及利率各為何?並陳報各    自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