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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債 權 人 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傳興 代 理 人 吳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嘉豪、游世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    文件(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確認游世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汽車殘價金額733,000元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