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4號
債 權 人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敏倖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春枝即易生西藥房、林宸譽發
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究為「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張敏倖
」?(因債權人與具狀人不符)並提出二者相符之簽章。
㈢陳報易生西藥房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㈣確認林宸譽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並提出釋明資料,並陳報
其
住所地址為何?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