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5號
債 權 人 黃双喜即威鈞工程行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債務人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應具狀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又請確認債務人
姓名究為「黃双喜即威鈞工程行」抑或為「黄双喜即威鈞
工程行」?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印文。
㈡請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內未載
明請求之利率。
㈢請就上述二點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