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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5號 債 權 人 黃双喜即威鈞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債務人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應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又請確認債務人    姓名究為「黃双喜即威鈞工程行」抑或為「黄双喜即威鈞    工程行」?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印文。   ㈡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內未載    明請求之利率。   ㈢請就上述二點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