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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8號 債 權 人 萬鑫會計師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陳報萬鑫會計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