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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8號 債 權 人 謝萬華即萬鑫會計師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原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原滿實業有 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雲林縣北港鎮,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