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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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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 債 權 人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抑或    為「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因臺端所附契約書委任人為    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與台端所請求之七月沐樂社區管理    委員會不相符。並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目前是否仍    為林煒勝,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最近一期開會通知或    會議記錄等)。   ㈡請確認債權人僅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抑或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並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    之1,120,000元之計算式(明列每月請求金額、請求權人、    請求月份、違約金之計算等說明事項)   ◎若債權人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    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    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    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    程序之裁判費。)。並更正債權人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應明    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暨明列債務人各應給付之金額及    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㈢請就上述二點誤繕之部分,提出更正後之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