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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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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 債 權 人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委任契約書所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雖法定代理人皆為李明信    ,然二者統一編號不同,應認屬二個法人資格,則債權人    應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    股份有限公司二人,需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    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    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    裁判費。)。    ㈡又台端所提出之繕本當事人欄位債務人部分仍記載為     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正確名稱,並提出     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