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
債 權 人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信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
委任契約書所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雖
法定代理人皆為李明信
,然二者統一編號不同,應認屬二個法人資格,則債權人
應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
股份有限公司二人,需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
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係不同
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
裁判費。)。
㈡又台端所提出之
繕本,
當事人欄位債務人部分仍記載為
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正確名稱,並提出
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