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76號
債 權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斐如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淑靜即勝銳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債權人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尾債權人公司
印文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