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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90號 債 權 人 葉榕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一人?抑或為    「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陳啓立」二人?因臺端聲請狀當    事人欄為債務人記載為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陳啓立。然    依支票影本所示,簽發者應僅為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   ㈡又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台端退票理由單上    提示日為民國110年7月5日,利息應自支票提示日起算,    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    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