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90號
債 權 人 葉榕樺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一人?抑或為
「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陳啓立」二人?因臺端
聲請狀當
事人欄為債務人記載為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陳啓立。然
依支票影本所示,簽發者應僅為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
㈡又請確認
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台端
退票理由單上
提示日為民國110年7月5日,利息應自支票提示日起算,
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
請狀
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