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38號
債 權 人 波爾多酒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碧玉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107年9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48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