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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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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38號 債 權 人 波爾多酒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碧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107年9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48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帳號000000000 000為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如: 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6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