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100元整,
迭經催繳,
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