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40號
債 權 人 奧斯酷文教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明豪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承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㈡確認債務人為清償保證債務事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之
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