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01號
債 權 人 衝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凱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滕格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
陳報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為何?
㈢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
迄日及利
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