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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 債 權 人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違約金新臺幣113,192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   ㈡台端所提出之借款約定書第四項違約金規定所示「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是    指按約定利率(即年利息百分之二)之百分之十(即2%×10%    )計算違約金,台端計算違約金之計算式應有誤繕,請臺    端確認後,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臺端就上述二點,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