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
債 權 人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建銘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
違約金新臺幣113,192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
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
㈡台端所提出之借款約定書第四項違約金規定所示「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是
指按約定利率(即年利息百分之二)之百分之十(即2%×10%
)計算違約金,台端計算違約金之計算式應有誤繕,請臺
端確認後,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臺端就上述二點,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