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0號
債 權 人 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芳怡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簡勝昌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
本件債務人為何(究為簡勝昌?或大維美食館?或簡
勝昌與大維美食館均是)?
㈡釋明大維美食館之組織型態(例如獨資等),並表明其負
責人為何?
㈢表明對簡勝昌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㈣表明對大維美食館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