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0號 債 權 人 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勝昌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何(究為簡勝昌?或大維美食館?或簡    勝昌與大維美食館均是)?   ㈡釋明大維美食館之組織型態(例如獨資等),並表明其負    責人為何?   ㈢表明對簡勝昌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㈣表明對大維美食館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