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3號
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張湘妤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
存證信函影本
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835,13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