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3號
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張湘妤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
存證信函影
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㈡陳報請求金額835,132元之計
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