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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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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債 權 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鍾志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因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長螢興業有限公司」,鍾    志明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8年1月3日」?另若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算利息是    否有誤?(因支票退票日即提示日為108年1月「23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