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0號
債 權 人 吳榮男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昌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簽發者為金能科技實業有
限公司
而非債務人謝昌位,請確認
本件債務人究為「金能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抑或為「謝昌位」?若債務人為謝昌
位,應釋明得對其請求支付命令之
法律依據為何?(又
第
三人金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06月12日府授
經商字第1090795969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如債務人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
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