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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0號 債 權 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昌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簽發者為金能科技實業有    限公司而非債務人謝昌位,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金能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抑或為「謝昌位」?若債務人為謝昌    位,應釋明得對其請求支付命令之法律依據為何?(又第    三人金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06月12日府授    經商字第1090795969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如債務人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    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