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剛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
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
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
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
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
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
法第144條
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
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
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
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
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