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1號
債 權 人 晟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東良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
聲請狀上公司統編(00000000)有無誤繕?
㈡請確認
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抑或
為「民國110年7月20日」?因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二
個利息起算日。
㈢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246,980元」抑或為
新臺幣「1,203,300元」?因
存證信函上載明於民國109年
12月23日議價為新臺幣1,203,300元。
㈣請就上述三點,具狀更正或釋明,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