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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1號 債 權 人 晟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東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聲請狀上公司統編(00000000)有無誤繕?   ㈡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抑或    為「民國110年7月20日」?因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二    個利息起算日。   ㈢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246,980元」抑或為    新臺幣「1,203,300元」?因存證信函上載明於民國109年    12月23日議價為新臺幣1,203,300元。   ㈣請就上述三點,具狀更正或釋明,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