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
債 權 人 嘉冠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伶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業以命
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人)。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
㈢釋明客戶簽收單收件人法儂與
本件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
有何關聯?(因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收件人法儂與本件債
務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