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
債 權 人 嘉冠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伶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向債務
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下稱德谷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德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惠雯業於110年3月21日
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其他董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德谷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
住居所」,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雖於同
年月30日陳報本院德谷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並陳報
臺中市政府並無收到德谷公司聲請變更法定代理人資料,無
從得知現法定代理人為何,則債權人既未陳報債務人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
依首揭說明,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