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 債 權 人 晉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伶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崴霸有限公司、王羣翰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債權人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系依「先位聲明」抑或依    「備位聲明所載請求?又請確認備位聲明中第三點請求    是否屬「將來給付」之請求。   ㈡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