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9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 債 權 人 晉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伶娟 債 務 人 崴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依秀 債 務 人 王羣翰 一、㈠債務人崴霸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羣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