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債 權 人 德弗札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淑卿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簡啟桓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聲請狀末債權人德弗札克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確認邱淑卿究為債權人抑或僅為德弗札克有限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152000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是否請求利率?如是,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究為「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10年7月23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