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8號
債 權 人 達學空油壓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孟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皇坤金屬有限公司、賴凱祥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㈤提出代墊房租4個月之契約書影本或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