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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8號 債 權 人 達學空油壓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坤金屬有限公司、賴凱祥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㈤提出代墊房租4個月之契約書影本或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