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899號
債 權 人 龍翼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凃語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應具
狀陳報。
㈢因依臺端所提出之資料所示,客戶及通訊軟體對話者皆為
「晴天」,請釋明二者之關聯性,並請提出債務人凃語禎
之身分證字號。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
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
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
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
凃語禎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凃語禎之最新
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需列明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