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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899號 債 權 人 龍翼實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凃語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具    狀陳報。   ㈢因依臺端所提出之資料所示,客戶及通訊軟體對話者皆為    「晴天」,請釋明二者之關聯性,並請提出債務人凃語禎    之身分證字號。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    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    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    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    凃語禎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凃語禎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需列明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