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
代理人 劉燈城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宇哲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因
本件係請求支付
第三人公司對原債務人廖卉芹之薪資債
權,故應以債務人宇哲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對原債務
人廖卉芹取得之薪資債權為限,請提出正確之請求標的金
額及其計算式。(如有相關
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