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哲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因本件係請求支付第三人公司對原債務人廖卉芹之薪資債    權,故應以債務人宇哲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對原債務    人廖卉芹取得之薪資債權為限,請提出正確之請求標的金    額及其計算式。(如有相關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