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9號
債 權 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凱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温順全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温順全原位於臺中市潭子區之
住所已辦理
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債務人
之
戶籍謄本、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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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憑,
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