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債 權 人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品皓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王秋雯即瑋奇國際企業社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以
兩造簽訂之經銷商合約書有
合意管轄之
約定為由,認本院有管轄權,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據債權人所列之債務人王秋雯
住所地在臺南市,
非屬本院
轄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
屬
專屬管轄,係指
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不
許
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之。
易言之,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
事件有管轄權。
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