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9號
債 權 人 曾揚喻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許柏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
0年8月31日」?
㈡確認債務人為「許柏凡」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依狀附發票所示營業人為「崴凡科技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許柏凡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