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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9號 債 權 人 曾揚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柏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    0年8月31日」?   ㈡確認債務人為「許柏凡」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依狀附發票所示營業人為「崴凡科技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許柏凡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