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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7號 債 權 人 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翰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家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29,042元是否誤繕,因依臺    端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金額為工程餘款103,780元    ,及違約金115,262元,二者加總為新臺幣219,042元,如    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