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7號
債 權 人 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翰文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家榮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29,042元是否誤繕,因依臺
端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金額為工程餘款103,780元
,及
違約金115,262元,二者加總為新臺幣219,042元,如
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