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0號
債 權 人 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芳怡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簡勝昌」即大維美食館、簡勝昌即御
上皇精緻美食館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簡勝昌即大維美食館」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大維美食館最新商業登
記資料。(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大維美食
館
非「簡勝昌」所獨資,
惟若商號之負責人
嗣後變更為他
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
體負責任。)。
㈡確認
本件債務人究為簡勝昌?或大維美食館?若為簡勝昌
應另行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得對簡勝昌為本件請求。
(若本件僅對「簡勝昌即御上皇精緻美食館」聲請,依狀
載資料其地址位於嘉義市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
㈢提出債務人簡勝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
簡勝昌之戶籍非臺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㈤確認謝芳怡究為「債權人」或「僅為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
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㈥提出具有御上皇精緻美食館印文及簡勝昌簽名或蓋章之委
任行銷同意書影本(因原委任行銷同意書未蓋有御上皇精
緻美食館印文及簡勝昌之簽章)。若無法提出,應另行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得對簡勝昌即御上皇精緻美食館為
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