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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0號 債 權 人 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勝昌」即大維美食館、簡勝昌即御 上皇精緻美食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簡勝昌即大維美食館」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大維美食館最新商業登    記資料。(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大維美食    館非「簡勝昌」所獨資,惟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    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    體負責任。)。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簡勝昌?或大維美食館?若為簡勝昌    應另行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得對簡勝昌為本件請求。    (若本件僅對「簡勝昌即御上皇精緻美食館」聲請,依狀    載資料其地址位於嘉義市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   ㈢提出債務人簡勝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    簡勝昌之戶籍非臺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確認謝芳怡究為「債權人」或「僅為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㈥提出具有御上皇精緻美食館印文及簡勝昌簽名或蓋章之委    任行銷同意書影本(因原委任行銷同意書未蓋有御上皇精    緻美食館印文及簡勝昌之簽章)。若無法提出,應另行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得對簡勝昌即御上皇精緻美食館為    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