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87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子德
○ 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施行之
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
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