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96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大同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台中經理吳忠穎」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