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債 權 人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清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唐翊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
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
起」抑或為「110年8月3日起」?因臺端
聲請狀請求標的
內載明二個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14,100元」抑或為「14,805元
」因後附發票金額為14,805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