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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債 權 人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清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翊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    起」抑或為「110年8月3日起」?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    內載明二個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14,100元」抑或為「14,805元    」因後附發票金額為14,805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