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4號
債 權 人 酒號倉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宗霖
債 務 人 陳加
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伍仟叁佰貳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
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債務人陳加惟向債權人訂購酒品貨款
,依
聲請狀所附之訂貨單、Line截圖影本,未有債務人宋淑
芬明示之連帶保證資料,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債
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宋淑芬擔任債務人陳加惟連
帶
保證人之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110年8月24日陳報Line之
截圖,惟截圖為債務人陳加惟與債權人之對話紀錄,
非債務
人宋淑芬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之明示意思,故
債務人宋淑芬並非連帶保證人亦非一般保證人,
聲請人逕對
宋淑芬一併請求
連帶給付,該部分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