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9號
債 權 人 家樂美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乾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葛福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葛福生簽章之
切結書影本。
㈡提出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二分之一之利息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