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
債 權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因
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提出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請求之釋明資料(因與狀附租賃交車簽收單之立約人證鑫油漆工程行不相符)。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租賃帳款明細表金額新臺幣6,300元不相符。)㈣確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