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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633號
債  權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債權聲請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提出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請求之釋明資料(因與狀附租賃交車簽收單之立約人證鑫油漆工程行不相符)。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租賃帳款明細表金額新臺幣6,300元不相符。)㈣確認債務人「王炳煌即富詮工作行」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