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集盛霓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宏章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世寶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所明
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世寶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
經查相對人世寶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
於高雄市苓雅區,
非本院轄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憑。是依
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
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