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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集盛霓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章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世寶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世寶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查相對人世寶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 於高雄市苓雅區,本院轄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非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